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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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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孟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殷忠义审判员:吴卫兵代理审判员:熊炯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