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闵学芸,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执行人陈宗余,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和民一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宗余在和县历阳镇城西汪塘小区有房地产(房产证号:0045,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和县国用(1998)字第136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宗余所有的坐落于和县历阳镇城西汪塘小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45,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和县国用(1998)字第1368)。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昌海
书记员:汤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