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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含民一初字第0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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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杨某,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地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张厚新

书记员:陈世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