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左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
书记员:徐剑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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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左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
书记员: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