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左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

书记员: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