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佟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人民陪审员:董全礼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书记员:段端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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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佟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人民陪审员:董全礼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书记员:段端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