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人民陪审员:王天成人民陪审员:董全礼
书记员:杨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