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某,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华某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长:刘汝成代理审判员:李明人民陪审员:张艳芹
书记员:陈家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