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张廷言
书记员:(代)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