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程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李世光
书记员:宋梅(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