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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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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程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李世光

书记员:宋梅(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