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刘汝成
书记员:陈家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