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陶某,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刘汝成

书记员:陈家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