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韦良
书记员:李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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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韦良
书记员:李佳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