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翠华。委托代理人许义斌,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俊。
原告顾翠华诉被告陈光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翠华及委托代理人许义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俊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已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翠华诉称,2007年6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恋爱,同年11月登记结婚,我和被告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相识较短,无感情基础,导致夫妻共同生活难以沟通,为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外出至今未与我和家人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陈光俊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07年6月,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恋爱,同年11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和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相识较短,无感情基础,导致夫妻共同生活难以沟通,为生活琐事原、被发生争执后,被告于2009年外出至今未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持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明,塔水柑子村村委会证明,村主任朱冬笔录,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相识较短且结婚,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为琐事发生纠纷,相互不能谅解,被告于2010年外出至今末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顾翠华与被告陈光俊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皇德人民陪审员:唐以举人民陪审员:王清诊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