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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谢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宣汉民初字第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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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凯,重庆市开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远富

书记员:侯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