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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宣汉民初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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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符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3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夏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燕飞,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符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

审判员:覃斌

书记员:刘富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