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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蚗×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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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隗×,女,1973年6月5日出生。被告许×,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隗×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隗×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隗×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高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