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孙×,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张树华
书记员:范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孙×,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张树华
书记员:范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