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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鮸×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房民初字第13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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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男,1981年1月6日出生。被告齐×,女,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海珅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