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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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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男,1971年2月3日出生。被告丁×,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黄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