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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諘×与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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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芦×,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蔡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