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芦×,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蔡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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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芦×,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蔡亮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