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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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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女,1946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李×,男,68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海珅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