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1946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李×,男,68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海珅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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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1946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李×,男,68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海珅
书记员:陈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