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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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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女,1971年8月15日生。被告马×,男,1969年6月30日生。

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3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庞立新

书记员:孙震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