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1971年8月15日生。被告马×,男,1969年6月30日生。
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3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庞立新
书记员:孙震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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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1971年8月15日生。被告马×,男,1969年6月30日生。
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3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庞立新
书记员:孙震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