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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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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召村****。被告陈×,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西南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诉。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韵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