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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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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秀分,女,49岁。被告康×,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康×的起诉。

审判长:陈维利人民陪审员:刘宝玉人民陪审员:王永付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