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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4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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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王×,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韵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