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男,2013年3月7日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于2013年3月7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04号旅社内因疾病意外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韵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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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男,2013年3月7日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于2013年3月7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04号旅社内因疾病意外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韵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