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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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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男,2013年3月7日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于2013年3月7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04号旅社内因疾病意外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韵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