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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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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升平审判员:季忠诚代理审判员:侯东来

书记员:陈会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