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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罗英与王洪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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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英。被告王洪坤。

本院在审理罗英与王洪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英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英负担。

审判员:叶红

书记员:肖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