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英。被告王洪坤。
本院在审理罗英与王洪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英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英负担。
审判员:叶红
书记员:肖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