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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雷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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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3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雷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殷瑞

书记员: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