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3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雷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殷瑞
书记员: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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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3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雷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殷瑞
书记员:刘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