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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某与赵某某、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4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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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43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辉,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986元。

审判长:余洁人民陪审员:曹广师人民陪审员:王珂峰

书记员:鲍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