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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城民一初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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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

担保人张某甲。担保人张某乙。被告闭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闭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受理后,因南宁市行政区划变更,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5)城民一初字第3-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判决早已于2005年6月29日生效,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闭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张某乙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卓中宁

书记员:吴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