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担保人张某甲。担保人张某乙。被告闭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闭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受理后,因南宁市行政区划变更,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5)城民一初字第3-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判决早已于2005年6月29日生效,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闭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张某乙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卓中宁
书记员:吴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