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支某。
江某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江君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君虹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846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敬军审判员:师豫江代理审判员:龚明
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