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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军虹申请执行支伟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鱼执字第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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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支某。

江某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江君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君虹申请执行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846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敬军审判员:师豫江代理审判员:龚明

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