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6月13日。被执行人鲁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5日。
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鲁某将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9号天泰馥香谷3号楼2单元502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蔡某名下,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鲁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2013年12月12日到青岛市崂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协助过户。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