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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某与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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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某,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6月13日。被执行人鲁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5日。

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鲁某将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9号天泰馥香谷3号楼2单元502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蔡某名下,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鲁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2013年12月12日到青岛市崂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协助过户。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