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彬,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六厂东街**楼付**。被执行人郑路,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楼****
刘彬诉郑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路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郑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14号楼3单元6层36号房产一套。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14号楼3单元6层36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