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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市执字第14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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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龙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秦贞民执行员郝振龙执行员田农

书记员:周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