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龙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秦贞民执行员郝振龙执行员田农
书记员:周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