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孟祥
书记员:陈玉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