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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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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孟祥

书记员:陈玉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