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建飞。被告: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永军审判员:胡忠焕人民陪审员:万爱娣
代书记员:张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