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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余梁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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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建飞。被告: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永军审判员:胡忠焕人民陪审员:万爱娣

代书记员:张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