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被告:苏某,于1999年4月30日移居美国。委托代理人:许俭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许俭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于1992年购买了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路鹤翔里12号401房。1996年10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至今未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特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路鹤翔里12号401房归原告所有,双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1992年12月,被告购买了广州市白鹤洞路鹤翔里12号401房。1996年10月28日,原、被告在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本院认为:广州市白鹤洞路鹤翔里12号401房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被告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白鹤洞路鹤翔里12号401房归原告吴某所有。二、原告吴某、被告苏某自本判决生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广州市白鹤洞路鹤翔里12号401房的产权变更手续。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彭卫群人民陪审员:陈金强人民陪审员:肖伟志
书记员:李月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