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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肖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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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某,女,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许某,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肖某诉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健宇

书记员:王天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