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许某,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肖某诉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健宇
书记员:王天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