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被告巫某某。委托代理人罗天正,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松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7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丁勤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