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素兰,农民。原告张淑兰,农民。原告李志云,农民。原告李志凤,农民。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总公司林南仓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法定代表人范迎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素兰、张淑兰、李志云、李志凤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总公司林南仓劳动服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素兰、张淑兰、李志云、李志凤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素兰、张淑兰、李志云、李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程素兰、张淑兰、李志云、李志凤负担。
审判长:曹国锋代理审判员:高立新人民陪审员:王永斌
书记员:李玲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