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柱,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迁西县汉儿庄乡。法定代表人钟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柱诉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柱撤回对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柱承担。
审判员:李荣兴
书记员: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