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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熊某某、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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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傅国瑞

书记员:闻冬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