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玉田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充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有保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