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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梁远清与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宣汉民初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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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远清,男,生于1949年10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住所地:宣汉县天生镇7村**。法定代表人向建平,总经理。

原告梁远清与被告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远清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远清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远清负担。

审判长:彭跃松人民陪审员:胡菊中人民陪审员:冉隆燕

书记员: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