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远清,男,生于1949年10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住所地:宣汉县天生镇7村**。法定代表人向建平,总经理。
原告梁远清与被告宣汉县南仙福利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远清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远清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远清负担。
审判长:彭跃松人民陪审员:胡菊中人民陪审员:冉隆燕
书记员: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