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玉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昌金,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谢玉丽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50元,并将案款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