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淑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99号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冯淑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调处原告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冯淑珍养老保险费7000元,并给予被告冯淑珍经济补偿3000元,共计10000元;于2013年4月12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4月17日将人民币1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