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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淑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执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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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淑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99号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冯淑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调处原告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冯淑珍养老保险费7000元,并给予被告冯淑珍经济补偿3000元,共计10000元;于2013年4月12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4月17日将人民币1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