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莉,女。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负责人:宋小刚,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贺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莉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00元及五项基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完11600元执行款及五项基金,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贺莉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林审判员:王涛审判员:牛文江
书记员:魏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