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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返还陪嫁物品纠纷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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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

李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返还陪嫁物品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千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履行调解书确定返还陪嫁物品的义务,于2013年3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返还义务。被执行人胡某某按调解书载明的物品返还了申请人的大多数陪嫁物,对于缺少的陪嫁物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折价抵顶600元的协议(枕头一对价值70元,被套一条价值120元,四件套被套一条价值80元,被子一床价值180元,床单一条价值80元,枕巾一对价值70元,共计折算价值600元)。现被执行人胡某某交付的陪嫁物品及折价款600元,申请人李某某已全部领取,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事项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