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林翠,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邢丽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晓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王林翠、邢丽岗申请执行刘晓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千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实体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权利人王林翠、邢丽岗要求被执行人刘晓林给付调解书确定承担的诉讼费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晓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晓林同意履行,现其已交清了案款8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1)千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晓林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晓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