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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返还彩礼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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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胡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返还彩礼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千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彩礼10500元(已给付3900元),下欠彩礼6600元于2012年3月23日前履行清结,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给付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案款6000元,剩余600元抵顶申请人胡某某返还被执行人李某某陪嫁物品(枕头一对价值70元,被套一条价值120元,四件套被套一条价值80元,被子一床价值180元,床单一条价值80元,枕巾一对价值70元,共计折算价值600元)。申请人胡某某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